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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更新时间:2020-08-17点击次数:10958

5.5.1 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

    2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为0~25%VOL;

    3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范围为0~51EL·m。

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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