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文章

TECHNICAL ARTICLES

当前位置:首页技术文章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关于储运设施的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关于储运设施的要求

更新时间:2020-08-13点击次数:2718

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2 汽乍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

 

3. 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4.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制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5.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测器。

 

6. 其他储存、运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设置。

服务热线:0574-87560144
公司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晶源路108号3号楼
公司邮箱:liushuqun@nbgaopin.com

关注公众号

Copyright©2024 宁波市高品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浙ICP备13029853号-1    sitemap.xml

技术支持:化工仪器网    管理登陆

服务热线
13567427511

扫码加微信

浙公网安备33020902000151号